勞動合同制職工可以享受哪些醫療保險待遇?
 
根據國務院1986年發發布的《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》,勞動合同制職工可以享受下列醫療保險待遇:

(1) 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,應享受所在企業同工種固定職工的同等待遇;

(2)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,按其在本單位工作時間的長短,給予3個月至l年的醫療期,在本單位工作20年以上的,可適當延長醫療期(1995年1月1日開始,按前述勞動部規定的醫療期執行)。在醫療期內,其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與所在企業的固定職工同等對待。醫療期滿後,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,由企業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3個月至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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