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有企業的臨時工可以享受哪些醫療保險待遇?
 
根據國務院1989年發布的《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》,國有企業的臨時工可以享受下列醫療保險待遇:

(1) 在企業工作期間,因工負傷的,其醫療期的待遇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相同;

(2)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,停工醫療期按其在本企業工作的時間來確定,最長不超過3個月。在醫療期內的醫療待遇,應與勞動合同制職工同等對待。傷病假期間,由企業酌情發給生活補助費。對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,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,由企業發給一次性醫療補助費。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的發放標準,由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按低於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標準確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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