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有什麼特點?
 
首先,意外傷害一定是非本意的。所謂非本意,就是指意外事故的發生並非被保險人的主觀願望,也不是被保險人所能預見的。職工去上班,被自行車撞傷送進醫院,這樣的結果並非其本意,也難以預料,故屬於意外事故。有些意外事故,本人雖然能夠預料到將要發生,也可以採取措施避免,但出於崇高的思想或職業道德,沒有回避,如從車輪下救出孩子,自己卻受傷了;銀行職工面對持刀搶錢的歹徒,挺身與歹徒搏鬥而被刺傷,仍屬於意外事件導致傷害。據此,則被保險人故意自殘,或因故意犯罪導致自殘和死亡的,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。

其次,意外傷害一定是外來的。所謂外來的,就是指意外傷害事故的原因是由被保險人身體以外的因素引起的。因此,出於疾病而引起的對身體的傷害,就不屬於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,而燙傷、食物中毒、不慎從樓梯摔下來、車禍、眼睛被飛出的鐵屑擊傷、手指被刀切斷等,凡是人體以外的因素導致的事件,均視為意外。

第三,意外傷害一定是突發的。所謂突發的,即對被保險人來說,發生的事件是來不及預防的,從事件的發生到釀成後果,往往是一瞬間的事。煤氣罐在身旁爆炸,被保險人自然不可能逃避;空中墜落之物,在尚未察覺之際,已經砸到了身上,這些都屬於意外傷害之列。有些傷害,既是外來的,又是非本意的,如長期接觸有害物質而造成職業病,但出於其不是瞬間發生的傷害,所以不能算意外傷害事故。

由於意外傷害有上述特點,所以意外傷害保險具有不同於人壽保險的一些特點:

(1) 人壽保險以人的生死為保險責任,屬於人體新陳代謝的自然規律,與人的年齡大小有密切關繫;而意外傷害對每個人來說,不論其年齡大小,危險程度大致相同,因此,意外傷害保險與被保險人的年齡關繫不大,而與被保險人的職業有很大關繫。保險實務中,保險公司對不同職業的被保險人多採取不同的保險費率。

(2) 人壽保險的保險費率,是按人的生死概率---生命表來確定的;而意外傷害保險,則根據過去各種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的概率來計算,注重職業危險,因為不同職業的事故概率是不同的。一般的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條款,都把職業分成三大類,即機關團體、事業單位、一般工商企業單位等的人員為一類,保險費率為2%;從事建築、冶煉、搬運、裝卸、築路、汽車駕駛、高空作業等工作的人員為一類,保險費率為4%;從事井下采礦、航空值勤等行業的人員為一類,保險費率為7%。

(3) 人壽保險一般屬於長期性保險,而意外傷害保險屬短期保險,一般最長為一年,隻有與人壽保險組成混合險的,期限較長。在大部分人壽保險中,被保險人最終都能獲得給付保險金,而意外傷害保險則可以說,大多數被保險人都得不到給付保險金,因為意外傷害事故總是發生在少數人身上,大多數沒有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被保險人,把繳納的保險費支援和幫助了遭受意外事故而致殘、死亡的人。

(4) 人壽保險中的死亡主要是指自然死亡,而意外傷害保險中的死亡則是非自然死亡,即遭受意外傷害而致死;對於人壽保險來說,被保險人的殘廢不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列,因為對死亡保險來說,殘廢不是死亡,而是生存,對生存保險來說,隻要保險期滿,殘廢不影響其領取生存保險金;而意外傷害保險則把因意外傷害致殘作為主要的保險責任,可以說,兩者承保風險各異,互為補充,使得人生的保障更為完備。

(5) 意外傷害保險不時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為保險責任,而是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後的後果---致殘、致死為保險責任,這點務必請廣大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注意,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和殘廢、死亡沒有必然聯繫,即使遭遇了也可能沒有造成殘廢、死亡的嚴重後果,也就不可能獲得保險金。死亡的含義不會有異議,而殘廢則有規定的標準,簡單講,必須是部分器官缺損或畸形,造成身體機能、勞動能力部分或全部喪失的情況,才可能認定殘廢。此外,值得注意的是:由於意外傷害事故種類繁多,在保險合同條款上不可能一一列舉,往往是採取高度概括的方法,在保險條款上列出意外傷害的定義和範圍,投保人在投保時,如果不搞清定義的確切含義和具體範圍,事後容易和保險人就定義的解釋發生爭執。

(6) 意外傷害保險中多有責任期限的規定,這是人壽保險合同中所沒有的。所謂責任期限,就是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期限,如條款中有規定90天、180天和一年的,意思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後,在此期間被確定為殘廢或導致死亡的,保險人將給付保險金。規定責任期限,是因為被保險人遭受傷害後,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,才能確認是否造成殘廢,以及殘廢程度如何。對於死亡來說,也可能出現幾種情況,如果被保險人遭傷害後立刻死亡,或經搶救後不久死亡,則毫無疑問,保險人將給付保險金,但如果發生先遭受傷害,然後導致死亡的情況,就有期限的問題。一般的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往往規定:以傷害為直接原因的死亡,必須發生在傷害之日起的180天內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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