簡易人壽保險能給被保險人哪些保障?
 
簡易人壽保險是一種生死兩全附加意外傷害保險的險種,其保險事故包括以下內容:

(1) 保險期滿。被保險人生存到保險期滿,保險人給付全都保險。

(2) 中途死亡。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期限內(不包括自保險期限開始的最初180天),由於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,保險人給付全額保險金。

(3) 意外傷害事故。根據被傷害的程度,保險人給付不同金額的保險金:

兩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,或一目、一肢同時永久完全失明和殘廢的,給付全額保險金;

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,給付保險金額的半數;

喪失四指的,給付保險金額的40%;喪失拇指全部的,給付保險金額的25%;喪失拇指一節或食指全部的,給付保險金額的6%;喪失食指一節或二節或中指全部的,給付保險金額的6%;喪失中指一節和二節或無名指全部的,給付保險金額的3%;喪失無名指、小指一節或二節的,給付保險金額的1%;喪失足趾全部的,給付保險金額的15%;喪失大趾全部的,給付保險金額的5%;喪失大趾一節的,給付保險金額的2%;喪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的一節的,給付保險金額的1%;一次事故造成手指、足趾都分,幾 處喪失指、趾的,可同時兼得,但最高不能超過保險金額的50%。

身體其他部分傷殘,致使永久完全,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身體機能的,按喪失程度給付保險金,但最高不超過全額保險金。

在發生上述意外傷害事故而獲得保險金後,保險合同繼續有效,若多次發生意外傷害事故,仍能獲得保險金,但累計數額不能超過保險金額;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領取保險金後,如果生存到保險期滿,或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死亡,保險人依然負有給付全額保險金的責任,並且不能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。

被保險人投保時有隱瞞或欺騙行為;被保險人出於自殺或故意行為所致的死亡和傷殘;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所致的死亡或殘廢;因戰爭或軍事行動所致的死亡或殘廢,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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