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工長期病假的待遇如何?
 
根據《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案》的規定,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,停止工作,連續醫療時間超過6個月的,停發病、傷假工資,改為按月發給救濟金,直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為止。具體標準為:

本企業工齡不滿 l年者,為本人工資的40%;本企業工齡滿l年,不滿3年者,為本人工資的50%;本企業工齡滿3年及3年以上者,為本人工資的60%;救濟金低於該企業平均工資40%的,按平均工資的40%發給,但如果救濟金高於本人6個月以內的病、傷假工資時,仍按病、傷假工資計發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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