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如何確定?
 
所謂醫療期,是指企業不得解除患病職工勞動合同的時限,建立醫療期制度有利於保護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合法權益,有利於勞工制度的改革。

根據勞動部制定的,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《企業職工患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》,職工醫療期的長短,由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,及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確定:

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,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;5年以上的為6個月。

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,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;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;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;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;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。

醫療期的計算方法是: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;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;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;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;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;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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