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費醫療報銷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?
 
根據衛計字(89)第138號文件規定,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職工,下列費用可全部或部分報銷,具體報銷比例由各地合理確定:

(l) 在指定醫療單位就診的醫療費,包括床位費、檢查費、藥品費、治療費、手術費等。

(2) 因急診不能到指定醫療單位就診,在就近醫療單位(國家或集體)就診的醫藥費。

(3) 因公外出或探親期間,在當地醫療單位(國家或集體)就診的醫藥費。

(4) 因手術或危重病住院,在恢復期進行短期療養或康復治療的醫藥費、非手術非危重病在恢復期進行療養或康復治療的醫藥費,經原治療單位建議,所在單位同意,公費醫療主管部門批準,可以報銷。

(5) 因原治療單位沒有而必須外購(到國家醫藥商店或其他醫療單位)的藥品費,附醫院證明後可報銷。

(6) 根據規定轉外地醫療單位(國家或集體)治療的醫藥費。

(7) 計劃生育手術的醫藥費。

(8) 因病情需要,經治療單位出具證明安裝的進口人工器官,不超過國產最高價格部分的費用。

(9) 因病情需要進行的器官移植,按共同負擔的原則,公費醫療將負擔一部分。

(10)因公負傷、致殘的醫藥費。

(11)用於危重病搶救或治療公傷所必需的貴重、滋補藥品(含血液制品)的費用。

此外,為了加強對公費醫療用藥的管理,1993年10月,衛生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出了《關於加強公費醫療用藥管理的意見》,並公布了第一批152種可報銷的醫療用西藥。隨後,又公布了第二批384種在報銷範圍內的西藥和中成藥。

根據規定,用藥報銷範圍,將隨著醫藥事業的發展,臨床基本醫療的實際需要,以及國家經濟狀況而給予適當調整。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可根據各地用藥習慣的差異,對用藥範圍作適當調整,但原則上調整幅度不超過總品種的10%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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